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万通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21民初698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万通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万通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计807.5元,由原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斌
书记员 蒋培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