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02民初4514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州煤矿机械厂诉被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煤矿机械厂撤回对被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徐州煤矿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 王峰
书记员 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