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瓯佳日置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783执23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业广场4层01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3095K。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佳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黄**新村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7937646400。 申请执行人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佳日置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783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75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佳日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启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车辆、房产、国土、工商、林业、保险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有位于建瓯市的林权[林权证号:瓯政林政字(2008)第044731号],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处置该林权。 另因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要求拍卖福建建瓯佳日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建瓯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0.85%股权,经本院查明,该股权已全部被质押且被执行人有较多其他被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表示对该股权不予处置。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5月25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非必需的消费行为。 2021年4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