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1民终62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4层01店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2)闽010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2)闽010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