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建瓯佳日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02民初4876号
原告: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置业广场**01店面。
法定代表人:林增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钟彬,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瓯佳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黄华新村**
法定代表人:王仁智。
原告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瓯佳日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
原告诉称,2007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福建建瓯XXX开发有限公司设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与被告在建瓯市设立福建建瓯XXX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2500万元,原告以货币出资人民币7500万元,占股60%,被告以司训连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占股40%。双方合作开发建设建瓯XXX小区项目。2014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福建建瓯XXX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约定,被告福建省建瓯佳日置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福建建瓯XXX有限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800万元,转让价包括转让股权所包含的各种股东利益,该股东利益指依附于转让股权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等所有者权益的百分之三十所代表的利益。该协议生效后,被告应配合福建建瓯XXX有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原告在协议生效后,向被告支付首笔股权转让款500万元,该款项必须优先支付开具其所欠福建建瓯XXX有限公司5000万元土地款发票所需缴纳的税款,取得土地款正式税务发票并提供给福建建瓯XXX有限公司。双方对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进行了相应的约定。《福建建瓯XXX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第5.4条约定:“被告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解决好建瓯武夷公司与豪栋村村民土地边界纠纷问题,否则,每逾期一天被告应按每日人民币5000元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被告同意建瓯武夷公司有权在今后分配给甲方的10%股权权益中对该违约金直接予以扣除”,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将福建建瓯XXX有限公司30%股权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但是对于《福建建瓯XXX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第5.4条所约定的解决建瓯武夷公司与XX村村民土地边界纠纷问题却迟迟至今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现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金(按每日5000元的标准,从2014年2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为7,635,000元)。
被告福建省建瓯佳日置业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福建省建瓯佳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建瓯市,诉争合同履行地也在福建省建瓯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没有管辖权。虽然双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未果,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中“原告所在地”属于约定不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协议管辖范畴,该约定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依据。且本案股权转让纠纷已在建瓯市人民法院审理,为了便于案件审理和执行,本案移送建瓯市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 敏
人民陪审员 陈 虎
人民陪审员 牟卫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