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191民初2880号
原告:常州某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江苏某某(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江苏某某(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江苏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江苏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某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某公司、江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常州某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公司,江苏某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常州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