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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某某公司、江苏某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91民初948号 原告:镇江某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镇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镇江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公司、第三人镇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镇江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镇江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