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0民初2779号
原告:***,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现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润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润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计收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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