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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民初19391号 原告河南平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07国道西、黄河路南1幢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平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平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