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5民初3265号
原告:招远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玲珑路220号-8。
法定代表人:王云波,经理。
被告:北京泾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71号9层1016室。
法定代表人:王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伟,女,销售经理。
被告:招远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住所地招远市招金路298号。
负责人:杜振锋。
原告招远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泾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招远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招远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招远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招远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远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招远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的起诉。
审判员 吴晓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