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444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泾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71号9层1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51303096。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洁源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小涧西社区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CHR0422。
法定代表人田洪领,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泾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洁源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207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执行到位标的11845095.3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20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张孝振
审判员 宁广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国涛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444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泾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71号9层1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51303096。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洁源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小涧西社区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CHR0422。
法定代表人田洪领,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泾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洁源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207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执行到位标的11845095.3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20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张孝振
审判员 宁广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