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晋01行初201号
原告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
被告山西省财政厅。
负责人常某,厅长。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法定代表人**,部长。
第三人国某。
第三人山西省档案馆,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朝阳街7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以发现诉讼的事实部分不足以印证其诉讼请求为由,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