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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高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永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2民初10418号
原告:北京京高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B539。
法定代表人:冯国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灼垿,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北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联家园12号楼1单元2层124号。
法定代表人:史茂蕊,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京高金属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京高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高金属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京高金属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国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