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初2590号
原告:**(广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村东兴路西二横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教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原告**(广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教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毛明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