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班艺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教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初2590号 原告:**(广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村东兴路西二横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教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原告**(广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教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毛明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