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民辖终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缔博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128号104-1室。
法定代表人:饶沛然,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宝皖江国际冷链物流园(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KOWoonChunVincent,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森磊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新都会环球广场6-1706室。
法定代表人:章荣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缔博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吉某皖江国际冷链物流园(安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森磊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北京森磊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其撤回对缔博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及吉某皖江国际冷链物流园(安徽)有限公司的起诉。2018年6月13日,原审法院作出(2018)皖0111民初93号之三民事裁定,准许北京森磊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基于被上诉人北京森磊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起诉讼而产生的管辖权争议,现北京森磊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审法院已经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故本案涉及的管辖异议上诉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应程序性终结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玉德
审判员 孙礼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知龙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