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博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森磊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缔博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吉宝皖江国际冷链物流园(安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93号
原告:北京森磊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新都会环球广场6-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182100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缔博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128号1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42173339。
法定代表人:饶沛然,董事长。
被告:吉宝皖江国际冷链物流园(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0062476514N。
法定代表人:KOWoonChunVincent,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森磊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缔博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吉宝皖江国际冷链物流园(安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森磊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缔博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吉宝皖江国际冷链物流园(安徽)有限公司存款43231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余方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91号立基大厦办1-708、1-709、1-710、1-711室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森磊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缔博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吉宝皖江国际冷链物流园(安徽)有限公司存款43231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余方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91号立基大厦办1-708、1-709、1-710、1-711室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