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华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民终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第三人:扬州华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扬州华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2)苏1281民初5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