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科信中兴环保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科信中兴环保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新长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民初8701号之一
原告:合肥科信中兴环保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拓基城市广场2幢1003室。
法定代表人:任文,经理。
被告:广东新长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新锡边商业街3座3号。
法定代表人:黄继泉,董事长。
原告合肥科信中兴环保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长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卢立国
审 判 员  张晓霞
人民陪审员  马 博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陆 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