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科信中兴环保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科信中兴环保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新长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民初8701号
申请人:合肥科信中兴环保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拓基城市广场2幢1003室。
法定代表人:任文,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新长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新锡边商业街3座3号。
法定代表人:黄继泉,董事长。
原告合肥科信中兴环保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长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科信中兴环保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新长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69,237.23元以内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长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69,237.23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866元,由合肥科信中兴环保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立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