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8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科信中兴环保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拓基城市广场2幢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175317X0。
法定代表人:任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雪雨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79509007XX。
法定代表人:马士永。
本院在执行合肥科信中兴环保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雪雨洁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雪雨洁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本案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雪雨洁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磊
审判员 唐峻
审判员 尹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董纯涛
书记员王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