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09民初4867号
原告:石家庄市方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春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宏光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张矿杰。
原告石家庄市方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宏光玻璃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石家庄市方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方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7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方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郝路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