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方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金泰盛世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方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9民初4308号
原告:天津金泰盛世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镇泰达科技工业园区开拓三支路**。
法定代表人:赵德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市方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常安镇里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黄春刚。
原告天津金泰盛世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方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金泰盛世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天津金泰盛世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郝国军
审判员  陈存利
审判员  林祝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