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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添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311执21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四川添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添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冻结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3094.4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执行员*** 书记员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