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人民财险西安市临潼支公司,某某,西安市临潼区汇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5民初3123-2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XX镇XX村**组。
被告:***,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组。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汇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XX路XX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汇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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