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某有限公司,胡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6769号 原告:***,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胡某,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某有限公司、被告胡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按照40%收取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