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某有限公司,胡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6769号
原告:***,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胡某,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某有限公司、被告胡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按照40%收取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