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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有限公司,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22751号 原告: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庞某。 被告:重庆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 被告:高某,男,汉族。 原告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有限公司、被告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9元,由原告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