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2014)永中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永中法执恢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79号金源大酒店14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永中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即湖南湘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蓝山县表示要分期履行债务,每年履行人民币1,000,000元,2014年8月20已履行本年度人民币1,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10)永中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若不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