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蓝山县电力有限公司、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蓝山县塔峰镇两江村第二村民小组、蓝山县塔峰镇两江村第六村民小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蓝山县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蓝山县塔峰镇两江村第二村民小组 代表人***,男 被执行人蓝山县塔峰镇两江村第六村民小组 代表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蓝山县电力有限公司、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蓝山县塔峰镇两江村第二村民小组、蓝山县塔峰镇两江村第六村民小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蓝山县塔峰镇两江村第二村民小组、蓝山县塔峰镇两江村第六村民小组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民三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邹标龙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着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