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04执26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山县塔峰镇南平路。
法定代表人:***。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执监168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04执269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