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1127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山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执行人:***,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执行人:***,女,199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