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1127民初456号
原告: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448031251R,住所地:蓝山县塔峰镇南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豪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某某,男,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被告:欧阳某某,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原告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某某、欧阳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某某、欧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由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3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由两被告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搭建在水库中的养鱼设备,拆除的所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与两被告签订了《高塘坪水库承包协议书》,原告为甲方,两被告为乙方。协议中约定:承包期限从2010年1月16日至2024年1月15日,共计13年,租金每年人民币9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按协议支付租金。从2017年开始,被告开始拖延租金的支付,原告一直向被告催收,直到2024年1月15日承包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签,被告尚欠原告承包费63000元,搭建在水库中的养鱼设施也未拆除,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成某某、欧阳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成某某、欧阳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经审查,原告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1-4符合证据“三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1月12日,成某某、欧阳某某(乙方)与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高塘坪水库承包协议书》,约定:1、承包租金和管理费为每年9000元整,乙方首次必须预付两年的管理费,从2011年起每年的元月底前向甲方缴纳当年的租金和管理费,否则视作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2、承包期从2010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共计13年,中途甲方不得与第三者签订有损乙方利益的相关协议,乙方也不得转包给第三者,否则视为违约;3、乙方承包期增加的所有固定设备和设施承包期满后自行处理,甲方不负任何责任。而后,成某某、欧阳某某支付租金至2016年,2017年起再未支付租金,现承包期满,成某某、欧阳某某尚有63000元租金未付,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成某某、欧阳某某与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高塘坪水库承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故对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成某某、欧阳某某支付剩余租金63000元并拆除搭建在水库中的养鱼设施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成某某、欧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63000元;
二、由成某某、欧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搭建在高塘坪水库内的设施。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成某某、欧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证据目录清单:
原告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拟证明原告的基本信息,主体适格。
证据2、身份证明,拟证明被告成某某、被告欧阳某某的公民基本信息,市本案适格的被告。
证据3、协议,拟证明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与两被告签订了《高塘平水库承包协议书》。协议中约定:承包期限从2010年1月16日至2024年1月15日,共计13年,租金每年人民币9000元。
证据4、收据,拟证明被告从承包协议签订以来所交租金的收据,从2017年起至协议期满未交付过租金。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