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603民初1352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格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格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龙文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蓝田经济开发***北路招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660384388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诚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前坂村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2GGUY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口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口社村口社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03775361397U。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与被告漳州市龙文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福建诚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口社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其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