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天域智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5民初11438号 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万**路蔺家坡28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093192X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天域智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银海元隆广场**(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DPT71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天域智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9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编制湄潭县“乡村振兴”茶产业一体化发展项目相关子项目(共计20余个)可行性研究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内容、资金估算、财务估算等,由被告提供基本数据与各种基础材料,并指定专人配合原告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材料,若被告不及时提供基础资料,或原告需要相关信息时无法联系上被告方人员,导致项目进度受阻的,则原告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技术服务合同》第五条约定,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前向被告交付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第七条约定了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为180,000元,由被告分两次支付给原告,即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9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无论任何原因,都要支付剩余的90,000元。此外,双方在合同中第九条还约定了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即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义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被告提交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稿及修改稿,被告也接收、认可了这些稿件。因此,原告已经将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告享受了原告完成的工作成果,但却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180,000元的合同款项,经原告多次催促无果,特向本院提起诉讼,故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拖欠的合同款18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直至债务全部清偿时止(自2019年12月31日起以1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即3.85%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2020年9月18日止暂为5,187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虽在《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争议由观山湖区法院管辖,但由于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观山湖区没有实际联系,故该管辖约定无效。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可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