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02民初2034号
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万**路蔺家坡28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093192X2。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凤安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华坪镇彰教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6GKRGX7Q。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凤安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