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习水县格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02民初4062号 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万**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习水县格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习水县格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