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林仙康茶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02民初4060号 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万**路蔺家坡28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林仙康茶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永安镇田坝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遵义林仙康茶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2022年3月2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