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卡贝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黔0302民初2431号 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万**路蔺家坡28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093192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卡贝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花坪镇彰教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6EC457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卡贝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卡贝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50000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19日的违约金6224.17元、律师费5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按照《咨询服务合同》之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咨询服务,并编制申报资金补助的相关资料。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后,原告按照《咨询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020年,被告获得补助资金50万元。按照《咨询服务合同》第六条约定,被告应当按照补助金额的10%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5万元。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咨询服务费,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前列诉讼请求。 被告贵州卡贝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咨询服务。合同第7条约定由双方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材料,通过专家评审并获得批准立项的,在每项计划资助资金到达被告账户的十个工作日内,被告按照国家和地方到账资助资金的10%标准,一次性付清原告咨询服务费。同日,双方签署《确认书》,确认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2020年9月27日,贵州省财政厅发布黔财工[2020]190号文件,被告获批50万元发展专项资金。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原告催要无果,遂酿成讼争,诉至本院。 此外,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于律师费的主张。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协议签订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具体到本案中,原告提供咨询服务后,被告即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用,结合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咨询服务费为50000元,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咨询服务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未及时支付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我国合同立法对违约金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违约金主要的功能在于弥补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产生的损失,而不是一方因对方违约过度受益,并鉴于近年因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收入一定程度上受限,本着舒缓企业经济压力,并结合原告的损失主要系资金占用损失,故本院综合全案酌定由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2022年2月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贵州卡贝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咨询服务费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元,由被告贵州卡贝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