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机机械工业(宁波)有限公司

宁波市新震洲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福机机械工业(宁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甬鄞商外初字第42-1号 原告:宁波市新震洲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303257-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上畈村。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滨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作者。 被告:福机机械工业(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尚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新震洲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机机械工业(宁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机机械工业(宁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 00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福机机械工业(宁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