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工业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漳州市工业安装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02民初6618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4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漳州市工业安装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林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850736585。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漳州市工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27号202-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170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被告漳州市工业安装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被告漳州市工业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漳州市工业安装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被告漳州市工业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