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工业安装有限公司

漳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漳州市工业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02民初2941号 原告:漳州市工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27号202-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1709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娴,福建建达(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钱隆首府6幢一层物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95932222。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8月11日出生,住平和县。 原告漳州市工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漳州市工业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漳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漳州市工业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维护保养费合计319858.2元,并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止按日0.1%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2月28日的违约金为87321.29元,本息合计407179.4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履约投标保证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起至2021年,被告漳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漳州钱隆学府卓越小区、**小区、阳光小区等共计139台电梯的维保事宜发包给原告。双方就电梯的维保事宜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分别对合同期限、维保费金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维护保养及维修义务,但截止2021年5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维修配件费用及***修费共计319858.2元未支付。另,原告因投标卓越、**、阳光小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于2018年12月18日向被告支付5000元的合同履约投标保证金,《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书》约定维保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现该合同已到期,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该保证金。综上,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漳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质证时辩称,**小区对项目款项无异议,但有部分材料缺失,未付金额为2184元的项目缺少发票、电梯更换配件及维修协议书。表格2.4.5.7.11.15.16.17.18总公维金未支付的。21.22.23.25都没有发票及协议书。26-31缺少发票。12项金额是9500元,但后来业主众筹金额是7823.2元,应当以业主众筹金额来算。卓越小区未支付的事项,序号2金额3771元待我方确认发票签收人。序号3金额4894元,维修协议未盖骑缝章。10金额4796元,无施工资料。11金额9400元,无施工资料。13金额14960元,发票缺失。14至18都是发票未开。19金额有误,报价单与明细表金额不一致。明细金额是2700元,里面的资料金额是3600元。20发票未开,协议书资料未盖物业章,缺少维修记录。21.22.23项发票未开。24至28发票未开。阳光小区第7项金额3095元,***记录。9至15发票未开。9、10无报价材料、维修清单。12至15发票未提供。公维金部分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后被减少的部分我方是不承担的。100元以内是维保单位免费提供配件,500以内的单配件为物业支出,500元以上的是公维金支出。 经审理查明,对本案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 一、2018年起至2021年,被告漳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漳州钱隆学府卓越小区、**小区、阳光小区等共计139台电梯的维保事宜发包给原告漳州市工业安装有限公司。原、被告双方就上述电梯的维保事宜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分别对合同期限、维保费金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18年12月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补充协议同意原协议合同期限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及2019年12月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补充协议同意原协议合同期限延长至2021年5月31日)均约定如果维护保养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不按期付款,每延误一日,按当季度维保费用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维护保养及维修义务,但截止2021年5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维修配件费用及***修费共计319858.2元未支付。 二、原告因投标卓越、**、阳光小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于2018年12月18日向被告交纳5000元的合同履约投标保证金,根据原被告于2018年12月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即原告)向甲方(即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元,一年后如无续签,则由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若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或因其他乙方原因而导致甲方损失,甲方可直接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后经续签,原被告双方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期限延长至2021年5月31日。截止2022年5月31日,原被告并无再续签合同。 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就违约金部分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因其逾期支付319858.2元的从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止按起诉时即2022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8%计算的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及补充协议、项目款统计表、更换维修配件对账清单、原被告签订相关《电梯更换配件及维修协议书》、签收单、电梯故障召修记录表、电梯维修及更换配件申请表广告合同书、投标保证金清单、签收单、投标保证金退款申请书、收条、收款收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已经依约履行维护保养电梯及维修义务,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应费用。被告尚欠原告维修配件费用及***修费共计319858.2元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维修配件费用及***修费共计319858.2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应支付从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止按起诉时即2022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年利率14.8%计算的违约金,本院认为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如果维护保养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不按期付款,每延误一日,按当季度维保费用的0.1%向被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自愿将违约**以调整,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原告上述主张合法有据,被告应支付逾期违约金,但在2018年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中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违约金,故2018年度的维修配件费用及***修费490.89元部分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余319367.31元的维修配件费用及***修费应支付从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起诉时即2022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年利率14.8%计算的违约金。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退还合同履约投标保证金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因投标卓越、**、阳光小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于2018年12月18日向被告交纳5000元的合同履约投标保证金,截止2022年5月31日,原被告双方并无再续签合同,故被告应当返还上述保证金5000元,原告该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漳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漳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漳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漳州市工业安装有限公司维修配件费用及***修费共计319858.2元; 二、被告漳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漳州市工业安装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维修配件费用及***修费违约金(以319367.31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起诉时即2022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年利率14.8%计算); 三、被告漳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漳州市工业安装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元。 四、驳回原告漳州市工业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2.6元,减半收取3741.3元,由被告漳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