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百事达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百事达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3民初6596号 原告:杭州百事达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华电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在本院审理原告杭州百事达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百事达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百事达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百事达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百事达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