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动电气有限公司与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丹源电力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执170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动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0797736U,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9679102XX,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西部工业聚集区(焦克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丹源电力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83413353M,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丹源电力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1204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仲裁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二、2019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查封措施。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签订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由被执行人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04执170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