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执324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动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0797736U,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94322107Q,住所地广西省北海市西藏路银河软件科技园专家创业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苏1204民初3005号民事调解书,依照该调解书:一、被告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扬动电气有限公司货款3379401元,由被告于2019年6月15日前、7月底前、8月底前各给付1126467元(上述款项及约定由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均汇入户名为江苏扬动电气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泰州**支行、账号为11×××16的账户中)。二、若被告未按前项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义务,则另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且原告可于被告违约之次日就前项全部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约定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本案中,江苏扬动电气有限公司与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本调解协议作为终结结算。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7843元,减半收取189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22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1961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2019年6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动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执行过程中,1.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和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有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4月3日、5月8日对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到期三十日前向本院申请续查封,逾期申请或未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2.本院委托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有位于北海市××号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银河迪康电气厂房,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查封上述厂房,查封期限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到期三十日前向本院申请续查封,逾期申请或未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该不动产抵押权人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金额累计94600000元;3.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委托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桂E×××××车辆予以查封;4.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在山东电工配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通知山东电工配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动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对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山东电工配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在其公司无可供执行的债权;5.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委托胶州市人民法院查封了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在山东电工配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300万元股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4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到期三十日前向本院申请续查封,逾期申请或未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说明,其已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协议。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但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04执324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届期,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