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民初3671号之二
原告: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0797736U,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天目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绵阳启明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708973860X,住,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荄镇花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启明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将诉讼请求减少为1万元,并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9321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