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0797736U,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海盐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146791757U,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盐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苏1204民初343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海盐变压器有限公司在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到期债权2945666.29元;2、冻结了被执行人海盐变压器有限公司在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到期债权530000元3、申请执行人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盐变压器有限公司就剩余款项履行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04执36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