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832号
原告:四川省西南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
法定代表人:刘晓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魏,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慈强,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叙永县/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西南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指定的预交诉讼费期限尚未届满,原告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西南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杜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