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南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

四川省西南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832号

原告:四川省西南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

法定代表人:刘晓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魏,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慈强,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叙永县/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西南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指定的预交诉讼费期限尚未届满,原告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西南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杜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