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巩义市竣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巩义市金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某某因加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2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竣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金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上诉人巩义市竣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巩义市金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3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巩义市竣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巩义市竣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114元,由巩义市竣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