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竣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巩义市竣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意万达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03财保7号 申请人:巩义市竣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中意万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诚朴路北荣邦花园1号楼东单元6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中路支行,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路中段广厦汇商广场一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 申请人巩义市竣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中意万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中路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25×××11)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限额107200元)。申请人巩义市竣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自愿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815812019410486000001)作为担保,并出具保单保函(担保限额为1072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巩义市竣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中意万达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中路支行转移财产,不利于债权实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中意万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中路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25×××11)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限额107200元)。 二、冻结申请人巩义市竣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815812019410486000001)。 案件申请费1056元,由申请人巩义市竣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