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竣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巩义市竣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1执恢129号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竣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执行巩义市竣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14109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