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03民初1565号
原告:巩义市竣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9761116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中意万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诚朴路北荣邦花园*号楼*单元*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MA3X973A1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中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路中段广厦汇商广场*楼门面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2519426C。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第三人:平顶山市东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龙区宝山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4758354291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巩义市竣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中路支行、被告平顶山市中意万达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平顶山市东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巩义市竣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中路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中路支行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巩义市竣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中路支行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